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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灌,。溉与排水工程— 》 ,。 11《.6:.1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第3》.3.1条的—规定 《 11.6.!2,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第?。3.3.《2条关于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防洪标准】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设计洪水标准—是一致的增加了校】核洪水标准 【。 , :。 11.《6.3?  灌溉与》排,水工程除蓄水、【引水、提水》等主要建筑物外【灌区内还需》布置大量的》灌,溉渠道、排水(洪)!沟渠及?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渠道泵站、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重要性一般低于蓄!水和渠首引水—、提水?。枢纽等主《要工程?限于篇幅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际应用中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