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01-2014 建标库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  文物古迹

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原标准中对文物古迹的等级划分方法一致,可继续沿用。

    至2010年8月,中国已有40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8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因此,本次修订在Ⅰ等文物古迹中增加了“世界级”一项,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仍沿用原标准的规定。

10.1.2  本条根据原标准第9.0.1条的规定制订。考虑许多文物古迹一旦受淹损毁,往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特别重要的、又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可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