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核 电—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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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2.4 ! 核电厂按厂址【的位置分为滨海核电!厂、河口核电厂和】滨河核?电厂本次修订—引用核?电厂设计中的设计】基准洪?水的表述方》法
【 本节—是根据国家核—安全局1989【年7月发布的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8】、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9和201【1年2月《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水文—技术规范《GB/T 5—0,663-201【1第4章的规—定制订的滨海—核电:厂、河口《核电厂和滨河核【。电厂由于厂址—的自然和边界条件不!同确:。。定设计基《准洪水位时所考虑的!独立事件及可—能的:组合:。事件也有《所不同?。具体使用时应按照上!述有关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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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4条为—强,制,性条文核电》厂不同于一般的防护!对,象,出现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往往》非常严重与其他【防护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厂址【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是【。实际:曾经达到的洪水位考!虑核电厂的防洪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其设计基准洪水!不应:低,于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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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核安全无关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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