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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航【  运 】 ?6.3?.1  河港—工程主?要港区的陆域—。包括码?头、仓库、货物堆放!场、办公楼及生活】住宅区等除》码头外本次修订【继续沿用原规定 !     】。关于码头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中第3》.4.1条作了规定!可直接参照该—规范 》。 6.3.2 !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第3?.0.1条和第4】.1.1条》的规定?内河航道和船闸应】按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第6.3.2条和!第6.4.2条【对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水位进【行了规定因此参【照原标准第5.3】.3条对船闸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第6.4.2【条,对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规定制定《本条 ? ,。   —  内河《航道上的部分通航】建筑物同时具—有,挡洪:功能对此类通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通《航建筑物和挡—水建筑物确定的防】洪标:准中取高者 ! , ,6.3?.3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防护: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本标准第6.3.】。1条相同以其重【要性和遭《受潮水淹没后—。的损:失程:度,划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主要《。是,参照现有《沿海港口《的防潮能力综合分】析制:订的 ? 6.【3.4 《 沿:海多数地区年最高高!潮位的变差》较小一般情》况下防洪标准提高】一级增?加的防潮费用也【较,小本条?是根据航运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保障港【区的防洪《。安,全而制订《的, —6.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部分河(海)港【陆域的防洪工程为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镇的防洪安全其【防洪标准应与河(】海)堤所保护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