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航 【。运
》。
6.3.1! 河港工程—主,要港区的陆域—包括:码,头、仓库《。、货物堆放》场、:办公楼及生活住宅区!等除码头外本次修】订,继续:沿用原规定
】
,
关于码!头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中第3.!4,.1:条,作了:规,定可直接参照—该规范
》。
6.3.】。2 :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第《3.0.1》条和:第4.1《.1条的规定内【河航道?和船闸应按》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第6.3》.2:条和第6.4.2】。。条对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水《位进行了规定因【。此参照原标准第5】.3.?3条对船闸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第6.》4.:2条对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规定制定本条
!
内】河,航道上的部分通【航建筑物同时具有挡!洪功能对《此类通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通】航建筑物和挡—水建筑?物确定的防》洪标准中《取高者
【。
6.3.3【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防护—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本!标准第?6.3?.1条相同以其重要!性和遭受潮水淹没后!的损失程度划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主,要是参照现有沿海港!口的防潮能力—综合分析制订的
】
6.【3.4 沿海多】数,地区年最高高潮位的!变差较小一般情况下!。防洪标准提高一级增!加的:防潮费用也较小【本条是根据航运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保障港区《的防洪安全而制订】的,
—6.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部分河(海》)港陆域的防—洪工程为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镇的防!洪安全其防洪—标准应与河(海【)堤所保护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