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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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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
3.《0.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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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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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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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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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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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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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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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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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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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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