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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热计量设施的!购,置、:维护:与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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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用于供用热双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居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公共建筑】用户承?担
】 第三十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供?热企业或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值产生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先行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器具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面!积计:收热费?热计量器具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费热计量器—。具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对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或入户?进行抄表、测温【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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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移和】损坏供热计》量装置及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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