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热计量!设施:的购置?、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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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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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于供用【热双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居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公,共建筑用户》承担
【。 第三》十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供:热企:业或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值产生】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先—行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器具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面积计收热费【热计量器具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费热计!量器具?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对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
—。。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或入户【进行抄表、》。测温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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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为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移和—损坏供热计量装【。置及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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