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业经2—008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长赵》建才 2008】。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      (】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    》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     — (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 — :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   《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未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    【  :民用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民《用,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选用经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十》九条 本市对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   —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等设】施、设?备,进行:监测、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性》能检测?制度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 《     —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     【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    (四)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 》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