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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     》。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业】经2:008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20】08年12月14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 , (: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 , (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  ?    (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 !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未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 :      民用!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 ,。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民用【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选!用经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十九》条 本市对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 ?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等设?施、设?备,进行监测、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性能检测制度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 !    《 ,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四!)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