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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
第八条 —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四条 】 (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五)附图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第十五条 】 (报送要求—)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 ,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 ,(解:释权)
《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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