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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 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 》。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条 :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四?条 (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 , (报送《。要求)  —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