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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 (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 , ,。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
第八条 — (朝?向和有效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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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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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四条 — ?(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 《 (报送要求)【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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