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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 :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  :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 (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 第八条 》。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 (报《送要求?)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