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
!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
第九条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 (五)附图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 : ,(报送?要,。求,)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
: ,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