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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 (适?用范围和报》送)    【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四条 【 (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  (五)附图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 (报送》要,求)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