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 (适用范围和【报送)  —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 !。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四条 【(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五)附图   】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第,十,五条 (》报送要求)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