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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沪规法《[2004] 【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 (适用范围和报送!)  《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 (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 ?第六条 《 (软件使用—。。要,求)   —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第:十五条 《 (报送要求) !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 ,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