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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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4] 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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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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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
》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
—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
!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 ,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
,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 日照分析在【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三)
—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四)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半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 (?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1、计算主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 :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五)附?图
《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
第十五条— (报送要—求)
—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
,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 第十七条 (!责任)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向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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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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