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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村庄建—设 ?。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 : 第?五十六条 》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道路用地《 9.!0 - 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 , 3.0 - 6.!0 !第六十二《条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 第六十四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 基《层村 》 》 , 《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第七—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七十五条 —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