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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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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4】.5: - ?11.0
!
】 道路用地》
9.!0 - 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
3.【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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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六十三?条 :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
中—心村
》 基》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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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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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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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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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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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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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1—3.:蔬菜、副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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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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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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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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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0.【4
? 1.5【-5.0
— 0》.3-1.6
】 《0.5-2》.0
】。0.4-1.2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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