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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4】.5: - ?11.0 ! 】 道路用地》 9.!0 - 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 3.【0 - 6.0 ! , ? 第六十》二条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六十三?条 :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 ! 》 ? 0.1-0.【4 ? 1.5【-5.0 — 0》.3-1.6 】 《0.5-2》.0 】。0.4-1.2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