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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 》 : 道路用地 】 9.0 -! 18.《0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3.0 -》 6.0 —。 《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 ? 》 ? ?。 0.1-0.4】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第六十九条 —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