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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 《 《 道路用地 【 , 》。9.0 -》 18.0 —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 3.0! - ?6.0 】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第《六十:四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 基层村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 1.《5,-5.0 — 0.3【-1:.6: 0.5!-2.0 — 0.4-1!.2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 ,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