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五十》七条 ?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
: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
道路!用地
!9.0 - 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 - 1—0.0
— ,
《
? 公共绿地【
3.!0 - 6.0
】
: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
表(1《02)?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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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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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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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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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化科技
!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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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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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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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13.蔬菜、副食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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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21.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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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
第六十五条 【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六十八条 》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
: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公用设施】
,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 第七十四条 【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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