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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 ?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六十条 》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居住:用地 ? ? : 4:5.0 - 6【5.0 】 【 公共设施用【地 】4.:5 :- 1?1.0 《 : 》 : 道》路用地 】 9?.0 - 》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 -— 1:0.0 ! 【 公共?绿地 】 3.0 - 6】.0 《 》 第六十二条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 中心村】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 1.5-5】。.0 ? : 0.3—-1.6 !。 0:.5-?2.0 】 0.4-1—.2 ?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六十九条 》。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 第七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