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
—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
》 : 道路用地
】 9.0 -! 18.《0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3.0 -》 6.0
—。
《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第】六十四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类别
》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
?
》
? ?。 0.1-0.4】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第六十九条 —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第—七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
,
第七》十五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