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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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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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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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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五十八条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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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
: : 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45.0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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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用,地
—。 4.5 - 】11.?0,。
》
!道路用地《
9.!0 - 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 【- 10.0
【
—
?。 公》。共绿地
】 , 3.0 - 6.!0
!第六十二《条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
》 第六十四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 基《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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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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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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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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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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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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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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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机构
! 13.蔬菜【、副食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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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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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人)《
?
— 行政》管理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1.!5-5.0》
:。 0.—3-1.6
】 0《.5:-2.0
【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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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建筑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六十七?条 : 在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 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0!m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m;》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村规民约”执【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南北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小于等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建筑间距(【方位角大于45o)!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
】 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
第六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m?;
:
? ,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七十条 ! 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
!
第七—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四节 【 :公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
】第七十四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七十五条 —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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