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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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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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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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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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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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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