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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