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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