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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