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 ,。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