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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