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嘉政发》〔2012〕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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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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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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