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 嘉政发〔2—012?〕49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