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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鲁建!发〔19《98〕71号)、】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中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   (三)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改造《规划:限期建设改造具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对建设、使!用,中水设施项目—的单位将《给予优惠政》策对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项,目不:按规定整《改、擅自停用中水设!施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中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具备中水设施运行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 第十四条 中水!计量应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 第十六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临沂》市的中水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 , 第十七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停止使用中水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21日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