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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城市地下空间 】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  :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四、地下空间形态】      【  :。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     》   ?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 ,   ?。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