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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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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 :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 四、地下空】间,形态:
《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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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
? , ?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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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 ?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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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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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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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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