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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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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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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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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空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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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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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 《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 :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
《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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