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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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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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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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四、】地下空间形》态
!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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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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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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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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