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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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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 ?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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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四】、地下空间形态
!。 ?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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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 ,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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