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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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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 》。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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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涉及【。的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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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兼顾—防空:防,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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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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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 第六?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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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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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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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安全审批《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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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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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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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 城?市纯住?宅用地、办》公用地?、商住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作为商【业用途
— , 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作为商业》功能确需作为商业】功能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纯商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办公用?地地下一层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其它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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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式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城市规【划及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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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地表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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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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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相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一)地—下一:层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的按50%收取;!。(二)?地下二层、三层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分别?按20%《、10%收取;【(三)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以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费;(四)【国防、人防、防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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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一)—。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二—)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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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参照地面建筑物!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可按【原管理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纯《商业、办公》项目:可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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