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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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 《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 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 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得逾【越可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宜采》。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审批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 ?(三)?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四)》规划设计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后一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