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 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 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得!。逾,。。越可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宜采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 (三)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四)规划设【计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后一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