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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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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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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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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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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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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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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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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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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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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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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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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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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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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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