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
,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
: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 (二) 档案】。目录;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 :(,八) ?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