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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   (《八) ? 处理方案》;,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