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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    (》八) ? 处理方案; 】  ?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略,)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