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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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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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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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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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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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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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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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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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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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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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略)
》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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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