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
,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