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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二) ?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