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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 ,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 (二?。) 档案目录; ! ,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  (八) —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略)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