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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 (一) 档案封】面; 《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略)》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