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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一】) 档案封面; !。    《(二) 档案目】录;:   《。。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