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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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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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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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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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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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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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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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 (一)】 档案?。封面;
【 (二) —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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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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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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