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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 :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 ,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    《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   《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 ,  :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略)?。。  ?      【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略)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