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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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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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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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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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进行《过程监理维修完【毕后保修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认真分析和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 ?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质量?投,诉;: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修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修复;质量保修单!位应: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通知!工程保修单位召集投!诉人:、有关单位参加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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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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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修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保修单位《将有:关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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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
—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 ?。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
: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
】(八) 处理方案!;
《 , : :(九)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存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市》、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报告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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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1] —187?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略)
【
【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略)
!
《 《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略—)
?
【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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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固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略)
》
? 》6、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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