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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八】十二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 第八十四【。。条除:有关规划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 第八十五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八十六条《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得《。。小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第八: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辆通行的】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 米次干路每【。100 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车辆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道的出入【口通道中《心与道路红线交点至!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 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第八十八条城市排水!     (一)!。 ,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   (二)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  :。。   (三)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除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深度控制】;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 】 《     (四)】距离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单独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 第八十九【条城市变《电站 》  : ,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的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第》九十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通信管线应当!联,合建设?同沟共井埋设; !。。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预,留管线规模和—过街管线断》面尺寸?或数量(如:通【讯管:孔数、横穿管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十一条?各类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  ?   (二)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 , , (三)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四)各【类工程管线设置【次序为 —     》  :  1. 工程管】线,在规划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污?。。水等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 ,。     —   ?。 2:. 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当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 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      —   ?3. ?。。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污水、雨水管线】 《    (五—),。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 1.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3.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 ,4.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   ?  : 5.?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     》6.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六)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1.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 ,    《  2.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   3.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 4.? 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5.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七?)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八)?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 度】 《    (九)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面】垂直距离金属管材】不得小于0.7【 米非金属管材不】得小于1.0—。 米:    【 (十)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一)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 (十二)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 第九十二条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1.?5 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0.5 米的位置!上 【 :第,九,十三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珠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 【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 第九十四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各类管?线、: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    《   ?  :500K《。V20 米;— 《 ,      —   ? 220KV—15 米《; 》    《      — 35110K【V10 《米; 》      —  :    110K】V5: 米;  】      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上距离 —。 :。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中心两侧各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九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除规—划规定?外应留有不小于1】0 米的《防护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