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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八十二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四条?除有关规划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 第八十五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八!十六条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得小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第八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辆通行的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 米次干路每1】00 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车:辆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道的【出入口?通道中心《与道路?。红线交点至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 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第八】十八条?。。城市排水    ! (一) 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     (二【。)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    《 (三)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除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深度控!制;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 !     (【四):距离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单!独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 ?。 第》八十九条城市变【。电站 《 :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的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第九十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 (三)通信管线应!当联合建设同沟共】井埋设?; 《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预留管线规模】。和过:街管线?断面尺寸或数—量(如:通讯管孔数!、横穿管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九十一—条各类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    (二)【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 (三)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四!),各类工?程,管,线设置?次序为? ?      —。 ,  1. 工程【管线在规划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污水等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     【    2》. 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当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 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  :   ? ,   ?3. 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污水》、雨水管线 】  :   (五》)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3.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4.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  6.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六)《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    2.—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 ,       3.!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4. —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七)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八,)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 度  【   (九》。)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面垂直距离金属!管材不得《小于0.7 米【非金属管《材不:。得小于1.0—。 米 《 ,     (十)】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一)《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十二)?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 第》九十二条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1.:5 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0—。.5: 米的位《置上 《。 : , 第九十三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珠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 ,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 : , 第九十》四,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各《类管:。线、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        】 500KV—20 ?米;  【      —。 ,   22》0KV15 米;】。 ?  :     》     》351?10KV1》0 米; 》。  《  :        1!10KV《5 米; 【        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上距离 】      【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中心两!侧各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九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除!规,划,规定外应留有不【小于10 米—的防护?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