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  :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