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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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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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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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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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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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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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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 :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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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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