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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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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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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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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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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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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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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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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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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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