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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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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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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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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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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 《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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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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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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