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2002〕2【。7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200—2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 , 第?五条 水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保护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水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 ,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水工程】。。应当服从流》域或者区域规划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跨行《政区域或者跨行业】的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水工程!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水工—程范围内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 【  :  从事《。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条 水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章 :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辖区内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 取得水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是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水文水资源等国!有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水《事,秩序 【 第十三条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第十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工程上已建—和新建的《交通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以转让、》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合!法取:得水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义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和功?能 :     中、!。小型水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 : ? 第十?六条 ?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条 — 水:。工程:管理机?构,和个人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 , 水力发电、供水、!灌溉等与《。防洪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 第二十一条 ! ,蓄滞洪区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退—水沟道、蓄水塘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 ! 【第二:十三条 》。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 !     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防洪、行》洪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防洪【避险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水工程类型、规!模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一)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无规划岸线【的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     (二】)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四)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    ! (五)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    (六)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 :  :   (七)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     (】八,)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水电站厂房和干】。渠、支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二百米》     】(,九)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 【     —(,十)供用水管道两侧!。各二米 — 第二【。十六条 水—库类型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划定 —    《干渠、干沟》、支干渠、支干沟、!支渠:、支沟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斗】渠、斗沟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 :。 第?二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  《   (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   ?。  (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    (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    (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   (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   ?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 — — 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 ? ,   ?(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 ?    (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     (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    (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 !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 第三十条 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造?成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救灾 第】四章 《 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及其它用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工程设—计要求和安》全输水?能力保障供》水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对【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工《程管理机构根据用水!申请和可供》水,量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供用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用水户年度内用】水过程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由】用水户向有管辖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与:农业用水户签订计划!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 】 《。第三十五条》 超过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用《水 : ?    因》水源或气象》等,原因水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变更供《水计划?并应当及时告—知用水户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基》层水工程管理组织】有权作出减轻—灾害的紧急》措,施 ? ,。 》第三十六《条 用水责—任人不明的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稻地区《种稻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不予供水 】。     》 :。 第三十七条 【 水工程管理机构】实行计量供水按【用水量收费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改进:。用水计量设备和【。方法建立严格的计】量管理?制度用水户对用水】。量提出异议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 》 :    《 逾期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因—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承担责任 】    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 水工程管理机构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不得用于水【工程管理以外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供水计划或者不】按计划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