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2002〕2】7号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2002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 第:五条: 水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保护】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水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水工—程,应当服从流域或者】区域规划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跨《行政区?域或者跨《行业的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八条 水!工程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水!工程范?围内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 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
! 》 从:事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 第十条 水】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辖区内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取得水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是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
》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水文—水资源等国》。有,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水事秩序【
【 第十?三,条,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第十—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水《工程上?已建和新建的交【通,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
—
? 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以转让【、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合》法取得水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义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和功能
《
中】、小型?水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 第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第十九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和个人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 , 水力发电、供【水、灌溉等与防洪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退水沟道、!。蓄水塘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
【
第二十三【条, 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
!
— ,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防洪、行洪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防洪》避险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第二十五条 【。 根据?水工程类型、—规模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一!)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无规划—岸线:的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 —(二)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 ?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 (四】)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
! (《五,)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 (?六)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 (七)《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
》 (八《。)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水电站—厂房和?干渠、?。支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二百米
》。。 —(九)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
?。 (【十,)供:用水管道两侧各二米!
》。
第二十六条 ! 水库?类型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划?定
—。 , 干渠《、干沟、支干—渠、支干沟、支渠、!支沟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 斗渠、《斗沟: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
:
? 第?二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 —(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 ? ,。 (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 (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 (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 (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 (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 : ? 【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
【。(,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 ,。 (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 《 (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 》 (: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 第:三十条 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造成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救灾
【第,四章: 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及其它用》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工程设计要求和!安全输水能力—保障供水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对《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 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工程管理机—构根据用《水申请和《可供水量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供用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用水户年度内—用水过程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由用水户向有—管辖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与农《业,用水户签订计划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
【
第三十五】条 超过》。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用《水
:
? 因水源【或气象等原》因,水,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变!更供水计划并应当】及时告知《用水户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基层水工程管理组织!有权作出减》轻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用水责!任人不明的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稻地区种稻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不】予供水
【 ?
:
第三十七条 ! 水工程管理机构】实行计量供》水按:用水量收费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改进】用水计量设备和方】法,建立严格的》计量管理制》度,用水:户,。对用水量提出异议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
—
【逾期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因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承】担责任?
,
?。 : 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不?得,用,。于水工程管》理以:外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供水计划或者不按!计划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