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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宁人常〔200】2〕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20》02年11月7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 《 第五条 —水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保护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水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 ?水工程建设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水工程应当服从!流域或者区域规【。划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跨行政区《域或者跨行业—的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 水:工程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水!工程范围内》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 —   ?  从事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条 ? ,水,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辖!区内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   取得水—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是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水文水资源等国有】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水事秩序 】 【第十三?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第十四条》 :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工程?上已建和新》建的:。交通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以转!让、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合法取得】水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义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和功能 】     中、【小型水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 》。 ,第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和个【人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   水力发电、】供水、灌溉等—与防洪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退水沟道、蓄!水塘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 《 —第二:十三条 《 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 ? ,    《 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防洪、行洪【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防洪避险】。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 第二十五条 【。 根据水工程类【型、规模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一)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无规划岸线的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二)?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 ,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  :   (四)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 【     【。(五)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   (六)—。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    —。 (七)《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 ,     (八】。)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水电《站厂房和干渠—、支: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二百米 ! :   ? (九)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 !    (十)供】用水管道两侧各二米! , 第】二十六条 —水,库类型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划定  】   干渠、—干沟、支干》渠、支干《。沟、支渠、》支沟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斗【。渠,、斗:沟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 (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     (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    》 (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     (】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  (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  ?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  《   (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 》 —。 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  《  : (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     —(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     (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     (【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 【第三十条 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造:成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救—灾 第《四章 水工程!运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水工程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及?其它:。用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工程】设计要求和安—全输水能力保障【供水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对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工】程管理机《构根据用水》申请和可供》。。。水量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供用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用水户年《度内:用水过程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由用水户向有管】。辖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  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与》农,业用水户签订计划】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 《 第三—十五:条, 超过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用水 【 ,     》因水源?或气象等原因—水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变更供水计划—并应当及时告—知用水户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基层】水工:。程管理?组,织有权作出减轻【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用水责任!人不明的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稻地区种稻【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不予:供水 《 :     】第三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实行计》量供水按《。用水量收费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改进用水【计量设备和方法建立!严格:的计量?管理制度用水—户对用水量提—出异:议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    【 逾期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因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承担责任《 :  ?   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不得用于—。水工:程管理以外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供水计划》或者不按计划—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