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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121号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第》九条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四条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 《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 :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