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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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1《21号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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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无障碍标志】;
?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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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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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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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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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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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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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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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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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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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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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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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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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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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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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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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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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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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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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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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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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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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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