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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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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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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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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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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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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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第?九条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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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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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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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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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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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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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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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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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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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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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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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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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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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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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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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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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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