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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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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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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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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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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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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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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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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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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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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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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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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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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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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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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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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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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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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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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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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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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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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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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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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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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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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