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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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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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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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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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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无障碍标【志;
【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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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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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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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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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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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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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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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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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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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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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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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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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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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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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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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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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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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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