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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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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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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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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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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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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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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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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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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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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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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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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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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 : :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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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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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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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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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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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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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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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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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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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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