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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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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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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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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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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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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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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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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 ,
《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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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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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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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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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 《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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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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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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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 :。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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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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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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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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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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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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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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