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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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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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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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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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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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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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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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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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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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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千伏以】。下 ? — 1—.0米
】 1-》10千伏《 ! 《。 1:.,5,。米
? ?。 35千伏 】。 , 《 【 , , 3.0米
! 》66-11》0千伏 — — ?。4.0?米
?。 ? 154-2】20千?伏 《 》 5?.,0米
— 《330千伏 ! ? 【 6.0米
! , ? ,500?千伏 !。 , ? : , 8.5》米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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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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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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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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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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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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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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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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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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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第二十九条 【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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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