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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 第六条 》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第?十二条 《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1:千伏以下 ! — 1?.0:米     !1-10千伏 【。。 , ? : 》 1.5米 !   ?  :35千伏《。 ! 》 ?3.0?米  —。   66-110!千伏 》 【 , 4.0米 —     【154-220千伏! 】 5.0米 】  ?   330—千伏 — , 》 《 6.《0米   】  5?00千伏 !。 : — 8.》5米 》 第十【五条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三十—七条 ?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