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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 》第六条 《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 , ,第十条 《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 1千伏以下 ! ! 1.0米 —    — 1-?10千伏 【 — 》。1.5?米 《     35千】。伏 :。 》 ? 【 3.0米 !   ? 6:6-:110千伏》。 — 4.0!米  —  : 154《-220千伏— 【 , 5.0米 ! ,   ?。 33?0千伏 》 【 6】.0米   !  500千—伏 : , :。 , 》 8.5!米 : 》 第十五条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 第二十九条 】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