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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1千伏以下 】 】 :1,.0米   !  1-10—千伏 — 【 , :1.5米 —     3【5,千伏 》 》 】 3:。.0米 【    66-11!0千伏 】 》 4.《0米: , , :   ? 154-》220千伏》 【 5.0—米 ?     3【30千伏 【 》。 — 6.0米 】 ,     》500千伏 【 【 , 》 8:.,5米 — 第十五条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第二十六条【 ,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