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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 ,第1:9号 ?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 第十?一条 ?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1千伏以下 ! ? : ?。 1.0《米     !1-10千伏 】 ! , :1.5?米 《    《 35千伏 — : 》 】 3.0米》     6!6-110千—伏 【 4.】0米   】  154》-22?0,千,伏 : 【 , 5.?0米  【   3《3,0千伏 》 , 】 》6.0米 】    5》00千伏 】 ?。 】 8.5米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