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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 :第,十条 ?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1千伏《。以下 ! —1.:。0米 —    1-1【。0千伏 《。 》 】1.:5米  【   ?35千?伏,。 — — ? 3.0》米 ?  ? ,。  66-》1,10千伏 》 — , :。 4?。.0米 》     15】4-22《0千伏 — 《。 5.0米 !     330!千伏 ? 《 ? 《 6》.0:米,    【 500千伏 【 ? 》 , 《 8.5米— ?。 第十五条!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  :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第二十六条】 ,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