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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1》千伏以下 》。 : , ? 》 1.0米》。     】1-10千伏 】 【 , ? 1.5米》    【 35千伏》。 《。 》 , 《 3.0米 】  《 ,  66-11【0千伏? — 《 4.0米 !  :   154-22!0千伏 【。 : 5.0米 !。 ?。。    330千伏!。 】。。 》。 6.》。0米 《     —500千伏》 《 【 ?。 :8.5米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 ? 第十八条 —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二条 ?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第三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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