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
第十】条 :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 1千伏《以下 《 — : 1.0米
】
: : , 1-10千伏 !。 】 : ?1,.5米
【 35千【伏 — 》 《 3《.0:米
【 , 66-110千伏! — ? 4.0—米
《 15【4-2?2,0千伏 】。 , 5.0【米
!330千伏 — , 】 —6.0米
! 500千伏 ! ? : ! 8.5米
【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
《。 第二十七条 【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