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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1千伏以》下 】 ? , 1.0米 】     1-】。10千?伏, 【 【1.5?米 :     【35千伏 】 : ?。 ? : : 3:.0米  】   66-110!千伏 ! : : 4.0米 】     15【4-220千—伏, — 5.0【米  —   330千伏 ! 《 《 《 ?6.:0,米 《  :   ?50:0千伏 》 , 】 8.【5米: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三条 》。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 第二《十六条 《。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 第三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   ?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