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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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 电力设施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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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第九条 —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 , 第十一条 —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第十二条 】。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1千:伏以下 》 : ? 》 1.0米》
》 1-10【千伏 ! 1.!5米
— : 35千伏 ! 】 《 :3.0米
— 《 66-11【0千伏 《 】 ?4.0米
【 , 1》54-220千【伏 — 5.0】米
【 3?30千伏 【 【 : , ?6.0米
— : 50—0千伏 】 : ? 8【.5米
《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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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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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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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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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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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
?
,
: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第三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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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