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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 ,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1千伏以下 ! , 》。。 1《.0米  】   1-》10千伏 》 : : 【 1.5米—。 《    35—千伏 — ! , , , 3.0米 !    66-11!0千伏 ! 《 4.0米—    【 154-》220千《伏 : — 5.》0米: ?     3—3,0千伏 【 , , ? : 《 6.?。0米 ?  《   500千【伏 : 【 》 8.》5米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 —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 :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