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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 ? ,。  :。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  《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 , :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 第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 , ,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   1千伏以下】 : — 》1.:0米   】  :1-10千伏 】 ! ?1.:5米 《 , ,    3》5千伏 — , 】 ? 3.0米—     6!6-11《0千伏 】 :。 》4,.,0米    ! 15?4-220》千伏 【 ? 5.0米 】     330!千伏: 【 【 6.0米 】   《  500千伏 】 《 ? — 8?.5米 【。。 第十五条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    —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   ?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  《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  :。。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  ? ,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 , 第二十【。七条 ?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 !   》 ,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    —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 :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四,)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  (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 ,    》。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等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线路系!所有: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总称】;   【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 ,     电缆【通道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缆保护?区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