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