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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