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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