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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 ,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