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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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