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 ,(八)结论和建议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