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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