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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