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规划选?址文件?;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