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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规划选址文件; 】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