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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  :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