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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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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单,位营业执《照;
》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 :(二)规划选址【文件;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
(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
第三十四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 (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