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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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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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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制,度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二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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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 , ,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 ,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七)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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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 (》二)组成检查组;
!
》(,三)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
— (《五)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检》查组的派出机关【报告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参照前】款规定进行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许可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6.【经营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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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 (二)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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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7.:检测单位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
8.检测!单位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 ? 9:.自治区《外检测?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 : ,。 (三)工》作质量
《。
?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 ? 3.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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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送检:样品除检《验所需外应留存部分!样品并做好接收【和登记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可?对原始样《品及检测结》果进:行抽测
》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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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对检测单位》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 (》一)警告;
! , (二)通报—批评;
】 (三?)罚:款;
(!。四)降低资质等级】;,
(五】)责令停业整—顿;
《 (六)吊】销资质证书》;
【(七)责令停止执业!;
(】八)注销《。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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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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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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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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