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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制】度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二: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七):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三】)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     (五】)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检查组《的派出机关报告 !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参—照前款规定进行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一)资—质,。许可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   ?。 7:.,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8.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    《(二)市场》行,为  《   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5.: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  7.检测单【。位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   ?  8.检》测单位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     9.自】治区外检测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三)工《。作,质,量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   3.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送—检样品除《检验所需外应留存】部分样品并》做好接收和登—记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可【对原始样品》及检测结果》进行抽?。测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  (一《)警告; —   ? (二)通报批评】;  《。 ,  (三)》。罚款;     !(四)降低》资质等级;   !。  (五)责令停业!整顿;  —   (六)吊销】资质:证书;     !(七)责令停止执】业;:。     (八】)注:。销注册证书;  !。 , , (九)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