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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制度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二》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 ,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七)《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    (》二)组成检查—组;     (!。三)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     (五】)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检查:组的派出机关报告 !   ?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参?照前款?规定进行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一)资质许—可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  7.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8.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     (二)】市,。场行:。为    —。 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 7.检测单位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   8《.检测单位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 , ,  9.自治区外】检测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  (三)工作质量!   《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   ?3.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送检样品《除检:。验所:需外应留存部—分样品并做好接【收和登记《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可对原始样品及!检测结果《。进行抽测 【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   (一)警告;!    》 (二)通》。。。报批评; 》     (—三)罚?款;    【 (四)降》低资质等级; 【     (—五)责令停业—整,顿,; ?  :  (六《)吊:销,资质证书; —     (—七)责令《。停止执业《;  《   (八)注销】注册:。证书;    】 ,(,九)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