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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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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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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制度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二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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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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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 : (七)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
(二【)组:成检查?组;
《 (三)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 ,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
【(五)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七!)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检查组的派出【机关报告《
?。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参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一)【资质许可《。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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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
? 7?.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
(二)】市场行为
【 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5.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
》7.检测单位—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
? 8.检测单位】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 9.—自治区外检》测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三)工作质量—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3.!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送检样》品除检验所》。需外应留存部—分样品并做好接【收和登记《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可对原?始样品及检测结果】进行: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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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警告《;
—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 (四)降—低,资质等级《。;
— (五?)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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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吊销资【质,证书;
】 (七)责令—停止执?业,;
》 (八)》注销注册证书;【
—(九:)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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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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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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