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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 【 , 第四条 》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五条 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   !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   !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四【),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 【    (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    《 (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 》 第七《条 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 : :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 【    《。(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     (六)身!体健康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    《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熟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   (《四)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  !   (五)—身体健康 》 ,。   《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 》 第:十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     —(五)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 ,     (】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 (:七)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档《案专人、专柜—保管等情况 】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 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 :。 ?第十五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  :。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  —   (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  :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 ? 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第十八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 : ,。第,二十条? 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 ! :   ? 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概况; 】  ?   (二)前期】工作情况; —   》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  :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    》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 ,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 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一)警告; !   《  (二)通—报批评; 》 ,    》 (三)罚款; 】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 (六)《。降低资质等级—;  —   (七)吊销资!质证书?; 《     》(,八)责令停业整【顿; 》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 ,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 ,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 , (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 (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  ?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 ,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一—),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 】     (—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 (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   (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 ,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 ?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稽察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 ? 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说【明,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