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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
【
》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 (四)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
》 《(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 , 》(,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
第七条! 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
《
《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 ?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
! (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 (六)身体!健康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 《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熟《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 《(四:)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
【 (五《)身体健康
—
?。。。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
(】五)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
】。
【(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 :。 (?七)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档案专人、专【柜保管?。等情况
— ,
,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
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
第十五!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
》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
》 ? (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 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
第十八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
— 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项目【概况:;,
— (二)前期工作!情况;
】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
《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 《。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 (》一)警?告;
》 : (二)通报批!评;
《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 (》六,)降低资质》等级;
!。 (七)吊销资】质证书;
》
【(八)责令停业【整顿:;
《。 :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 》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 ?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
—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 ?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 (—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 《(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
《 第二十八条—。 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
《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
》 (【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 (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 (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 :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 《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 ?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 稽察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说?明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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