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 ? ? 第四条【 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  》  :。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 , ,(四)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 —    (》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    (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 第七条 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 【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 !     (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     (六【。。)身:。体健康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熟,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     —(四)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 】     (五】)身体健《康  —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  【   (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七!)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档案专人【、专柜保管等情【况 《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 第十【四,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 第十五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  《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 ?     (—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 《。 , 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第十八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    】 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概!况;: :   《  (二)》前,期工作情《况; 》    《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    》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    《。 (一)警告—;   【  (二)通报批评!。;  —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六)降低资质等级!; 《 ,    (》七)吊销资质证书;!。。  》  : (:八)责?令停业整《。顿;    !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    《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 ,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     【。(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     (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 】 ,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一)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 《     (】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  (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 ? :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  ?。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七?。章 稽《察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 ?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 《 第?三十五条 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说【明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