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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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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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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
【
第》。四条 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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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
】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 (四—。)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
【
— (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 (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
— 第七条 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
】。
《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
! ?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 :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
:
— (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 : (《六)身体健康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熟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 》(四)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
《 (五)身!体健康
【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 ,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 : (五)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
! 《 , ,(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七)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档案专人、专柜保】管等情况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
第十四—。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
: 第十五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
第十六条【 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 ?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
】 (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 :。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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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 ,第,十八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
: 第二十条 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
!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概况;《
》 (二)前期】。工作情况;
—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
,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 ,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 ,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 (一)警》告;
—。 ? (二)通报批【评;
! ,(三)罚款;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 : (六)《降低资质等级;
】
: (—七)吊销《资质证书;
—。
【(,八)责令停业—整顿;?
【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
—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 》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 :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
《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 , :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 , (?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章 《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 (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 (—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
《 ,第二十八条 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
》 (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 , (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 《 (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
: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 ?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 《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
《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稽察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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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说明!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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