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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 》 第》。四,条, 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    !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 ? :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四!)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  !  :。 ,(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   (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 ? ?第,七条 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 》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   《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    》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   ?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   》  (六)身体健康!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   ?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熟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   《。  (四)》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 《    (五)【。。身体健康 —。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    》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   》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   (五)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 【 ,  :   (《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七【)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档—案专人、《专柜保管等情—况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第十四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第!十五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 第—十六条? 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 ,。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  —   (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 ,。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 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第十【八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 ?  ? ,  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项目《概,况;    ! (二)前期工作】情况;?  》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  :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 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 —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  (一《),警告; 【    (二—)通报批评;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    (六)【降,低资质等《级; 《 :    (》七)吊?销资质?证书; 》     (八】)责令停业整顿【; 》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   《。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 : ,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  :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 (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     (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 ,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 《 第二十八条】 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 》 , ,   ?  (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     (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     (—。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 ,   ? ,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 稽察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 第三十四条 ! 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说明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