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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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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水利水电、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等工—程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标》准等
! ,第四条 水》利工程验收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按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设置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水利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 具备设【置质量监督》机构条件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专职机《构经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经市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后履行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
第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熟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 ,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等《工作经历
》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 《。(四)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
《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
第—九,条 市、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 :(二)制订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相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市级?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员资》格每两年复核一【次
《 《 (四)对》自治区境内》建设的?本细则规定规模【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任】务协助配合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水利部、水—利厅:内设: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 (【。五)参?加稽:察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协!助,处理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检查受监督水—利工程的实体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行《为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从业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
— :(六)参加自治【区水利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选《参,与,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 ? (七?),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核定意见!或监督报告》
》 ?(八)掌握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
— (九)《。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从业行为—管,理
】 第十一条 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 , (三)对本—市辖区内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1.本细则规定规!。模的水利工程项目
!
? 2》.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
—
【(,四)参与本辖区内】水利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选:。参与: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
? (五)组】织受监督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和从业者】质,量行为的《检,查,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督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 (六)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核—定意见?或监督报告
】 (七)掌!握本区域水》利,工程的质量》动态定期向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报—;组织培《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八)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从业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
【
【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根《据需要?可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分】。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质量监督项目分!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
第十三!。条 自工程开工正】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之日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与质量监督—机构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填写完备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 《。(三)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资料;《。
》。。 (五)申请受监】督工程?项目划分的初步【。方案;
— (六)—工程项目总》体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和各阶—段验收节点》时间计划;
【 《(七)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和检测计划》书
《
第十五条 —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核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 (一》)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 (二)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确认》
》 (四)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
? (五)检—查,核实项?目法人?、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抽查?项目法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和映证?。
: :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检测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
】 《。(五)对从业—单位及人员不良质量!行为:取,证记录?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纳入?信用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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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测,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协助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完】成,以下任务
》
: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 (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报告
! ,(三)对其他—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比对检查
— 》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 —(五)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未!按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质量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市级质《量监督职《责分:。工,参考附件《水利工程质量分级】监督参照表执行特殊!情况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或初步《设计批复《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水】计发〔1998〕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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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夏》。水利厅负责解释
!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分级监督参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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