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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宁建发〔2】009〕21—6号 各市县建设!局 《。  : ,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     联】系人 刘《军 :     电 ! 话0?951-《5041177【 ,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  《   ?。本细:则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    (三)【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其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机构?的设置?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认定 ! : 第八条《 ,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可《在其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分别进行测评 】 》。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建筑能效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 ! , 《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对该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   ?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 第三章 》。 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一星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 二星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三!星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四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五【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 ! 第《十,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 , 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  :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见附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暂定《为5年 》 : ?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图纸】和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及变更文件; !   《 ,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 ,     (【。六):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标识报告;】 : :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认定工作(不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时间)?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标识】条件不?符合的意见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标识《。发布:并核发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和标—识, 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或镶嵌证书!和标识可用于企业宣!传活:动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 如:有违反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 第二—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