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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宁?建发〔20》0,9〕216》号,。 各市县建设局 !。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     —联系人 刘军 】     电 】。。 话:095?1-5041—177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    — 本细则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 ?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 (三)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其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 ? ?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 ?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机构的设置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认定: 》 第八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可在其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分—别进:行测评 》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建筑能效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 【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对该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第》三章: : 建?筑能效标识 —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    一星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     二—星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  三星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   四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五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 ! 》 : 第十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 》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 :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见附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 ,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暂定为5年 ! ,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图纸和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及变】更文件; 【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 ,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    》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     (六!)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标《识,报告; 【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认:定工作(不》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时—间)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标识《条件不符合的意【。见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标识发布并核—发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和标—识 【 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或镶嵌》证书和标识可用于】企业宣传《活动 ? 第四章 — ,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 ? 第二十二条 !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 ,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 :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     如有】违反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 ,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  《  :。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