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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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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09〕2—1,。6号
各市县【建设:局
》 ,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 联【系人 刘军
【 电 !话0951》-504《。1177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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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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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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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 本细则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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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 ?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 , (三)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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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其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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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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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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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机构的设置!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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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可在其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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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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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分别进行!测评
!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建筑—能效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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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对,该,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 《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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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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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 , : 一:星,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二星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 三星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四【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 五—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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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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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 :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见附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暂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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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图纸和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及: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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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 :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 《 (六)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标】识报告;
— , 《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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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认:定工作?(不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时间)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标识》条件不符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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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标识发布—并核发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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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或镶嵌》证书:和标识可用于企业宣!传活动
第—四章 【。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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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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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 如有违反!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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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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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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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
《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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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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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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