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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2002年7】月4日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 第三章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 :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