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2002年!7月4日《 ,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
,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第三章 【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