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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20》02年?7月4日 》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 :第三章 《。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 ,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  :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 第六章 》。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