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2年7月4》。日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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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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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 第:。三章 ?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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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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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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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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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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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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