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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2!年,7月4日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 ,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第三》章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