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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2002年【7月:4日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 ,第,三章 ?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