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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2年7月4》日 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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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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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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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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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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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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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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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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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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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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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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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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