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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