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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