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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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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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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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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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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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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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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