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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