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