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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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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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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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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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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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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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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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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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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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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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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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