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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