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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