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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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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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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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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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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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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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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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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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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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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