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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