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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