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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