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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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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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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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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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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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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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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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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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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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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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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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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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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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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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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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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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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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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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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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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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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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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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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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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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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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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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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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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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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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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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