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  :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