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