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罗志军《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 ? :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 《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  : ,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 ,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    【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  :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    —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 ,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 , ,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  : , ,。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