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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