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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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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