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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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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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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 ,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