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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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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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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