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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