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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第 73 号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