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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