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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