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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