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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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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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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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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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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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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 ,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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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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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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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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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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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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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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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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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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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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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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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