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婚姻《状况:证明;
《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