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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