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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  :。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