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第, 73 号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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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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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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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