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第 73》 号:
?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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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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