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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商业银行贷—款;  【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  :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    《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    —。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