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 第十八—条 :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 第二十条 】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