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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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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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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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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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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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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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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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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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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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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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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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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