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第九条 !。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第十一条 》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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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
第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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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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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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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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