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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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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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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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第十!一条 ?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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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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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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