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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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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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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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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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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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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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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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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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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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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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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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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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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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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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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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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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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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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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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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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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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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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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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