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 ?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  :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