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 ,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