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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五条 】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 第七条—。 ,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第九条 《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 ? : 第十?三,条 :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 第十七条 】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第二十条 》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