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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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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六条 ?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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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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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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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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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 第十三条 —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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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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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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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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