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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   ?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    —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 :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