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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  【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   ? ,(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 (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     !(,。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 】 ,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 】 , ,    (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 》     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六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 —。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 《     (【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 ?    (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 》     (三!。)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 !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 《 ,   《 , (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  (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 —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  :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 —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    (四)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 —     (六!)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 《    (八—)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 第十条 ! ,。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  — ,  (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     (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 》 :    (》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    (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 《     (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 》 ? ? 第十二条 —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 《 , ,     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    —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 ?     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 】 :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B》级为良C级为差【     】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 《 : 第十四条 】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 《 第十五条【 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 —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  : 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 —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 :   ?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 ,   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清空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 》 第十八—条 :。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