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