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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