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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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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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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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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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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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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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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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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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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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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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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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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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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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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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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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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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