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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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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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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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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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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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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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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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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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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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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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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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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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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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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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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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