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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