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 ,。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 ,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