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