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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