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
: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
《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
?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
》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
,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
: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
,。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
《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