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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省政府1】46号令 —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高丽 》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 ,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