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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省】政府:146号令 — ,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张高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 ,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