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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 《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 : ?第九条 《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