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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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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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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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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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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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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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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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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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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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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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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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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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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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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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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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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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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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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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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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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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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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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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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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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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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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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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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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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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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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