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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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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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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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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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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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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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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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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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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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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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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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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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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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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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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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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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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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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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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