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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 : 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 《 第?九条: ,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十三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