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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 《 :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 《 :。。 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 ,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六条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 ?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