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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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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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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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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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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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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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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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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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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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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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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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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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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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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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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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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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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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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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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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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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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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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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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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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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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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