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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 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 ,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