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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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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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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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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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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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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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 《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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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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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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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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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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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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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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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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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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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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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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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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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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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四条》 ,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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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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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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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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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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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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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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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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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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