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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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9:号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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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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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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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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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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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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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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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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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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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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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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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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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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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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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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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问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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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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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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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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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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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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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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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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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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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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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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