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14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等

14.1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14.1.1  一般规定

14.1.1.1  爆破器材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持证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

14.1.1.2  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4.1.1.3  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船。

14.1.1.4  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标识: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脚踩下层箱(袋)。

14.1.1.5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2.1.4的规定。

14.1.1.6  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14.1.1.7  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14.1.1.8  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设警示标识;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运输特殊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安全要求进行;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4.1.2  公路运输

14.1.2.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识;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1.2.2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4.1.3  铁路运输

    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铁路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警示标识;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14.1.4  水路运输

14.1.4.1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14.1.4.2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14.1.5  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4.1.6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4.1.6.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4.1.6.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识;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机车应断电。

14.1.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识。

14.1.6.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b)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c)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d)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f)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并采取防滑、防摩擦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