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地震勘探爆破
7.9.1 实施地震勘探爆破的有关爆破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岗、定责的规定,坚持规范上岗;爆破人员岗位或工作单位变动,要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9.2 制作炸药包时,应设置半径大于15m的警戒区,并远离炸药车15m以上,远离无线电设备30m以上;不应提前制作炸药包,炸药包不得在野外过夜。
7.9.3 往炮井中安放炸药包时,应由专人负责,炸药包下到井底并确认没有上浮后方可用细土、细砂埋井,不应用石块、砖块、冻土块、铁片等硬物埋井;严禁使用钻杆等机械往井下压炸药包。
7.9.4 起爆站应设在视野开阔与炮井通视条件良好的炮井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如不能通视则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安全位置,监视爆破点警戒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并用旗语通知起爆站。起爆站距炮井的距离不应小于:
——砂土、黏土层,30m;
——岩石、冻土层,60m;
——井深小于5m(或坑炮),100m;
——特殊情况应按爆炸方式,使用药量由设计计算确定。
在起爆站周围30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不应将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炮井的炮线同时引到起爆站。
7.9.5 在水域进行地震勘探爆破施工时,应遵守第10章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确保爆破点周围200m内无任何船只和人员;爆破作业船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