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露天爆破
7.1 一般规定
7.1.1 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应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7.1.2 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7.1.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7.1.4 雷雨天气、多雷地区和附近有通讯机站等射频源时,进行露天爆破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网路。
7.1.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识,发现空穴、陷坑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7.1.6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1.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遇到未松动地段时,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确认是否有硐室盲炮。
7.1.8 当怀疑有盲炮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7.1.9 露天岩土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