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安全评估
5.3.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5.3.2 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5.3.3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3.4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5.3.6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重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